山西省水利地方立法工作取得顯著成效
保障水資源集約節約利用能力提升
近兩年來,我省水利地方立法工作取得顯著成效,立法在推動山西新階段水利高質量發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更加凸顯。2021年初,我省在全國率先開展“水政提升三年行動”,秉持“能落實,可操作,真管用”地方立法原則,與國家《黃河保護法》《地下水管理條例》立法同頻共振,聚焦水利重點領域立法重點和難點,用不足兩年的時間推動完成了《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山西省汾河保護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關于加快實施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決定》等5部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地方水法規體系更加完善,創新工作亮點紛呈。
通過修正《山西省水資源管理條例》《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增加了水資源和水土保持區域評估等約束性條款,從區域整體上立法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水土保持管理。出臺的《關于加快實施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的決定》,進一步明確了政府和有關部門在七河流域生態保護與修復方面職責等規定。
修訂后的《山西省泉域水資源保護條例》,通過進一步明確泉域保護規劃等泉域保護制度設計,泉域水資源評價行政許可規范設定,具化泉域保護區和重點保護區限制和禁止性規定等方式,大大增強法規條文的可操作性。
通過“三法合一”方式出臺的《山西省汾河保護條例》,堅持全流域“一盤棋”理念,去舊增新制定新的《條例》,標志著依法治汾進入新階段,一是統籌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強化汾河流域統一規劃、統一治理、統一調度、統一管理;二是依法將汾河保護納入國土空間、水資源、防洪、生態環境保護等規劃,強化規劃約束;三是系統推進汾河流域水生態、水環境綜合治理,維護汾河健康生命,實現人水和諧共生;四是立足“四水四定”,在流域水資源超載治理、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生態水量保障、汾河源頭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做出約束性規定;五是科學把握流域自然本底特征、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規定依法劃定河湖管理、生態功能保護線、水環境重點保護區等范圍,實施嚴格的法律保護措施;六是明確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部門協調工作機制,實行部門聯動,協調推進《條例》各項規定落地見效;七是聚焦重點執法領域,賦予有關部門法定職責,嚴厲查處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違法行為,并對《條例》貫徹落實不力、執法不嚴、有法不依等行為嚴肅追責問責。
下一步,我省將根據黨的二十大報告關于“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全面推進國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新要求,緊緊圍繞提高水法治保障能力,用法治力量支撐和保障做好山西水的大文章這一工作目標,結合國家水法、防洪法修訂等立法工作新動態,推進完善水利地方法規體系,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進一步增強水利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努力以良法促進發展、保障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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